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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一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一初字第3231号原告石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石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