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一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一初字第3231号原告石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石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