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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育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育德,任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育德。被申请人任军玲。申请人王育德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查封、扣押陕CKK0**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育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陕CKK0**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 斌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