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芹,张珈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58号原告王海芹,农民。被告张珈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芹诉被告张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芹于2013年1也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