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芹,张珈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58号原告王海芹,农民。被告张珈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芹诉被告张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芹于2013年1也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