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海涛与王青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程宏、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戴高明,江苏海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 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