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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海涛与王青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程宏、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戴高明,江苏海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 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