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龚举平与张万喜、李炳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龚举平;张万喜;李炳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198号申请人龚举平,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万喜,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炳宏,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龚举平与张万喜、李炳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4011.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龚举平与被执行人李炳宏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炳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