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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陆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渊,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农民。原告陆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渊与被告孙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陆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婚生一女孙某乙,现年17岁,现在求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婚后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彻夜不归,输钱后甚至将家里的生活费及女儿的压岁钱偷偷取走继续参与赌博,因此夫妻之间经常为之争吵。2003年被告母亲告知原告,被告外面有女人,于是原告责问被告,被告亦承认和一丽水籍的女人在一起,原告伤心之下回娘家居住了4个月,后经亲朋相劝及被告保证与其他女人断绝不正当关系,并不再赌博,因此善良的原告原谅了被告,但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然好景不长,被告又欠下赌债数万元,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2011年被告说要造房子,原告讲家里没那么多钱,被告称不用管,他会想办法,然房子造好后年底结账时,被告却把手机关掉,跑得无影无踪。时至今年,被告又故态复萌,又到处借钱参与赌博,对原告的规劝置之不理,原告无奈之下于2012年10月22日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所述,被告长期沾染赌博恶习,对家庭建设毫无规划,有事情发生总是躲避起来一走了之,无任何责任感可言。现被告沉迷赌博,彻夜不归,已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挽回,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半承担;3.被告的个人债务6.3万元由被告个人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以前赌博输了十多万之后就没再赌博了,对原告还有感情的,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乙。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也不予认可,故原告应对其诉称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及女儿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瑜附裁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