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民一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公良与王智良、高清锁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公良,王智良,高清锁,吴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0812号原告:李公良,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贤甫,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智良,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高清锁,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吴文权,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公良与被告王智良、高清锁、吴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公良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智良、高清锁、吴文权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并以刘志立名下的位于七里塘镇站塘村红旗小组1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公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智良、高清锁、吴文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