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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河北宏润新型面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浩宏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宏润新型面料有限公司,库尔勒浩宏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号原告河北宏润新型面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库尔勒浩宏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宏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李树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润新型面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浩宏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浩宏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库尔勒浩宏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在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二百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春芳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刘松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