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费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费县探沂镇前接峪村民委员会与全宗义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探沂镇前接峪村民委员会,全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费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费县探沂镇前接峪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全宗义,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9)费民督字第110号支付令,于2010年4月22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宗义及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 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