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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玲,索海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545号原告陈金玲,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滏阳营村。委托代理人:李士贵,磁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索海瑞,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滏阳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玲诉被告索海瑞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玲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索海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金玲承担。审判长  韩红强审判员  侯永平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