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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丁宝月、董旭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宝月,董旭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中央大厦南202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宝月。被告:董旭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宝月、董旭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