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黄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曲顺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顺民,青岛海达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黄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曲顺民。被执行人青岛海达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岛街119号。法定代表人杨金政,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7)黄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15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青岛海达仪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5000元、向本院交付案款6048元(执行费执行费73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黄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徐付波审判员 赵 卿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