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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黄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曲顺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顺民,青岛海达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黄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曲顺民。被执行人青岛海达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岛街119号。法定代表人杨金政,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7)黄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15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青岛海达仪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5000元、向本院交付案款6048元(执行费执行费73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黄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徐付波审判员 赵 卿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