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肥东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永付与缪庆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付,缪庆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肥东执字第171-1号 申请执行人:朱永付,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缪庆亚,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现因申请执行人朱永付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明确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明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1)肥东执字第171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朱永付,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15号4-209室。 被执行人:缪庆亚,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阚东村卫东组。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现因申请执行人朱永付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明确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