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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猛、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猛;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019号 申请人陈猛。 委托代理人王咏江。 委托代理人王百乐。 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 法定代表人陈祥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陈猛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宿仲调字第160号仲裁调解书。该裁决书主文,1、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陈猛1000万元,因无力偿还,被申请人愿以华辉新城5套楼房(房号:9#403号、10#103号、10#303号、10#403号、10#703号,面积为660.88平米,单价为4400元,共计290.7872万元)和金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俪景豪庭6#楼下的负一层全部(面积为1099.831平方米)及该楼的G1006号商铺(面积为29.42平方米)共计150万元折抵于申请人陈猛。抵押不足1000万元的,差额部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协商解决。2、本案中双方无其他争议。3、本案仲裁费30000元,由申请人自行负担。因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陈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年1月10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中,申请人陈猛以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陈猛提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陈猛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凤鸣 审判员  朱千里 审判员  陈志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