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贵霞与邢西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霞,邢西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霞,沂南县农村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崔云飞,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宝伦,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西柱,沂南县孙祖镇岱庄中学教师。上诉人李贵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12)沂南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沂南县人民法院(2012)沂南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沂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法勇审 判 员 李培军代理审判员 朱 军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宏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