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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车某与刘某、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刘某某,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车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中路51号副号馨宜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冉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