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车某与刘某、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刘某某,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车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中路51号副号馨宜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冉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