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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村民。崔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王某某每月承担婚生子崔邵瑞抚养费人民币300元,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2012年的抚养费给付,共计人民币1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泾民执字第0008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永    涛审判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吕中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    明    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