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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某委托代理人:晏世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施  文  中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光勇(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