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曹太白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太白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55号 罪犯曹太白,男,30岁,1982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太白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七月五日,经本院(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六月十九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曹太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太白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1个积极,并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曹太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累犯、数罪、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太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小波 审 判 员 张跃怀 代理审判员 陈瑾慧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