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卢志康与陈宏、兰溪市亚太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康,陈宏,兰溪市亚太金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99号原告:卢志康,委托代理人:胡文浮,被告:陈宏,被告:兰溪市亚太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原告卢志康为与被告陈宏、兰溪市亚太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告卢志康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卢志康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权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