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仵永春诉被告相芝贤、袁地、袁鹏、相四宏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永宏,相芝贤,袁地,袁鹏,相四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28号原告仵永宏,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相芝贤,女,身份信息及住址均不详。被告袁地,男,身份信息及住址均不详。被告袁鹏,男,身份信息及住址均不详。被告相四宏,男,身份信息及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仵永春与被告相芝贤、袁地、袁鹏、相四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仵永春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400元,退还原告400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乐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刘乐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