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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白彦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彦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77号罪犯白彦平,男,44岁,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本院作出(1997)宝市中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白彦平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陕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经本院(2005)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86号、(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40号、(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99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白彦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彦平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7个。本院认为,罪犯白彦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且民事赔偿积极,可酌情从宽,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又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彦平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