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力尔卡鞋业有限公司与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力尔卡鞋业有限公司;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30号原告:瑞安市力尔卡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灵。被告: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春太。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力尔卡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聚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108元,减半收取2554元,由原告瑞安市力尔卡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