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长水与磐石市烟筒山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水,磐石市烟筒山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于长水。被告磐石市烟筒山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毕民,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水诉被告磐石市烟筒山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水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0.00元,由原告于长水承担2,000.00元。代理审判员 程美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