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XX,白小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惠XX,女,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村民。被告白小明,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村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惠XX与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XX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惠XX负担。审判员 苗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