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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XX,白小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惠XX,女,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村民。被告白小明,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村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惠XX与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XX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惠XX负担。审判员  苗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