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