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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中天福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中天福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山西中天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清贵,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士铎,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小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3年1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5753.50元人民币。现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我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5753.50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