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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姜慧慧、周晓飞与周晓飞、姜在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慧慧,周晓飞,姜在林,陈金亮,林建强,朱新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姜慧慧。被告周晓飞。被告姜在林。被告陈金亮。被告林建强。被告朱新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负责人孙佃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慧慧诉被告周晓飞、姜在林、陈金亮、林建强、朱新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刘永波审判员  张玉刚审判员  王静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