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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夏伟明诉王卫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莉,刘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莉,女,1971年1月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刘长根,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163171.49元,诉讼费88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长根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72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湘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