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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月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51号罪犯王月云,男,30岁,1982年4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川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二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月云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经本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王月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月云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王月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数罪、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月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张跃怀代理审判员  陈瑾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