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齐兰与被告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齐兰,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42号原告:夏齐兰,女,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杨丽,女,住湖南省会同县。被告: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建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齐兰诉被告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齐兰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81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三友印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815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