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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行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全亮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李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C}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行执字第00003号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被执行人李全亮。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非法建筑物150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龙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