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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衡水晨熙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精信博雅园项目部、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晨熙建材有限公司,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精信博雅园项目部,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65-2号原告衡水晨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志云,总经理地址:衡水市中华大街1号被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精信博雅园项目部地址:衡水市大庆路北育才街西被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龙刚,总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东路56号2--1304号本院受理原告衡水晨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精信博雅园项目部、被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标的为商品混凝土,合同履行地在被告公司下属项目部施工工地即衡水精信博雅园项目地址,该地址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合同双方没有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约定。被告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九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利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