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青岛奥凯机械冲压有限公司、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青岛奥凯机械冲压有限公司,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甘霖,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蓉,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奥凯机械冲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公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宝鑫,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奥凯机械冲压有限公司、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审结,该案(1997)青经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青岛奥凯机械冲压有限公司将本案缓交的诉讼费及执行费交齐,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997)青经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华审判员 韩继升审判员 杨美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