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湖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小黑与邓国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黑,邓国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湖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徐小黑,男,1959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邓国根,男,1969年1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06)湖塘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邓国根存款及收入人民币72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