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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民一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1083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周红强代理审判员  付亚军人民陪审员  韩兴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万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