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民一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1083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周红强代理审判员 付亚军人民陪审员 韩兴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万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