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万喜与李炳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205号申请人龚成立,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万喜,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炳宏,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龚成立与张万喜、李炳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2405.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龚成立与被执行人李炳宏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炳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