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谢勇与董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0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77********,汉族,驾驶员,住海州区某宿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76********,汉族,营业员,住海州区某巷。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0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月侠审判员 林 龙审判员 应庆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