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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曲波与田志强、彭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波,田志强,彭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曲波,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志强,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楦,男,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愈海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波被告田志强、彭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波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田志强、彭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曲波负担。审 判 长 晁 震代理审判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