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胜。申请执行人谭日妹。被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赵德根。申请执行人刘永胜、谭日妹与被执行人刘军、赵德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46860.7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深圳辖区内银行均无其他存款,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开户。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文举审判员 许林锋审判员 薛玮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肖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