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281号原告:葛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