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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许玉萍与卢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萍,卢国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许玉萍,女,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旭光,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卢国库,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陕西省咸阳市。委托代理人卢国正,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萍诉被告卢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萍于2013年1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玉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