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椒催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永航商贸有限公司、杨军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永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催字第83号申请人:郑州市永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涛。申请人郑州市永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10005121918783,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出票人为浙江忠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海市义和贸易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市永航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卫忠审 判 员 郑钦骄审 判 员 刘必翔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严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