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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李陈雨与庞怀想、张小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雨,庞怀想,张小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李陈雨,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怀想,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小灯,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陈雨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