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李陈雨与庞怀想、张小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雨,庞怀想,张小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李陈雨,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怀想,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小灯,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陈雨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