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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法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锦兆、薛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锦兆,薛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法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镇。法定代表人李开益,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宏成,系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薛锦兆,男。被执行人薛钊平,男。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锦兆、薛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吴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调解书,由薛锦兆于2012年12月1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从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8月4日止按月利率11.12‰计算,从2012年8月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6.68‰计算)。被执行人薛钊平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薛锦兆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薛锦兆一直未主动履行,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440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白爱国审判员  薛利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