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富城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姚继根与宣燕平、薛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继根,宣燕平,薛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富城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姚继根。委托代理人:田庆斌,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燕平。被告:薛玉文。原告姚继根与被告宣燕平、薛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开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继根的委托代理人田庆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燕平、薛玉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继根起诉称:被告宣燕平分别于2010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980000元,2011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两次共借款19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宣燕平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被告薛玉文与被告宣燕平原系夫妻,于1990年8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登记离婚。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宣燕平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宣燕平应依约归还原告借款。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薛玉文与被告宣燕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宣燕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80000元;二、被告薛玉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姚继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2份,以证明被告宣燕平向原告借款1980000元的事实;2、银行付款委托书、业务委托书及对账单各1份,以证明原告将1980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宣燕平的事实;3、证明2份,以证明案外人姚旭航受原告的委托,通过姚旭航的账号具体操作将案涉的借款交付给被告宣燕平的事实;4、结婚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各1份,以证明被告宣燕平与被告薛玉文于1990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3日登记离婚,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宣燕平、薛玉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姚继根提交的证据,被告宣燕平、薛玉文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所有特性,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宣燕平于2010年8月2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被告宣燕平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日,原告宣燕平委托案外人姚旭航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宣燕平980000元。2011年1月4日,被告宣燕平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被告宣燕平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1年1月7日,原告宣燕平委托案外人姚旭航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1000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宣燕平。另查明,被告宣燕平与被告薛玉文原系夫妻,于1990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3日登记离婚,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姚继根与被告宣燕平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被告宣燕平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提交的款项交付凭证在案佐证。被告宣燕平在借款到期并经原告向其催讨后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其未及时归还,违反法律规定和双发的约定,故原告姚继根要求被告宣燕平归还借款19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薛玉文与被告宣燕平系夫妻存续期间,且被告薛玉文与被告宣燕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提出抗辩,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案涉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薛玉文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宣燕平、薛玉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燕平归还原告姚继根借款19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薛玉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6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20元,由被告宣燕平负担,被告薛玉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杨平洪代理审判员 高开封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彭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