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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程浩龙与广州市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民一终9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明通运输有限公司,程浩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卓勇,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浩龙,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游春荣,职务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志军,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明通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2)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向上诉人广州市明通运输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本院又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已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有关依据传真至本院。逾期不作答复,视为未按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明通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