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余国武、娄建英等与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武,娄建英,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15号原告:余国武。原告:娄建英(原告余国武之妻)。两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民政局内侧楼三楼。被告: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外滩A幢1单元301、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武、娄建英诉被告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武、娄建英于2013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国武、娄建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国武、娄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2元,减半收取3786元,由原告余国武、娄建英负担。审 判 长 李志萍审 判 员 陈 炬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