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善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丁文静与嘉善县意联印花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静,嘉善县意联印花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丁文静。委托代理人:许立新。被告:嘉善县意联印花厂。诉讼代表人:朱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静诉被告嘉善县意联印花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静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文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申请缓交),由原告丁文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