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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与卢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卢云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40号原告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被告卢云杰。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卢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付清所欠物业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